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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妇联浅谈现代家庭婚姻矛盾及处理策略

发布时间:2012-05-04 17:40:00来源: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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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三河市妇联走访了社区部分家庭,发现部分群众存在婚姻家庭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看似小事家事私人事,实际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现将...
  近期,三河市妇联走访了社区部分家庭,发现部分群众存在婚姻家庭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看似小事家事私人事,实际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婚姻矛盾现象及原因分析:
  (一)婚姻观念偏颇产生家庭矛盾。
  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现象:
  1、职业女性要求男性分担家务发生矛盾。由于现代社会女性自我意识觉醒,不少青年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过分要求男女平等,导致家庭矛盾。婚后家务事多,职业女性不愿意独自洗衣做饭带孩子,要求男方与自己共同承担家务事,但不少男性的男女平等意识尚未上升到相应水平,大都沿袭传统 “男主外,女主内” 观念,大多数男性不愿意分担家务,他们要求现代女性能够像传统家庭主妇那样担负起洗衣做饭带孩子的责任。因双方意见不一致产生家庭矛盾。
  2、男性缺乏责任感产生家庭矛盾。由于妇女生育、哺乳、养育幼儿需要,部分妇女婚后选择做家庭主妇,失去工作,经济上依赖男性。而男性外出务工后,夫妻感情淡薄,如果受到外界诱惑,容易抛弃应承担的家庭责任,嫌弃配偶,制造矛盾。
  3、夫妻双方性格缺陷导致矛盾激化。目前的婚姻主体大多为独生子女,他们喜欢以自我为中心,在进入婚姻殿堂前,没有学会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和形成良好的性格行为习惯。一旦发生矛盾,双方不能自我检讨,相互间缺乏包容,导致矛盾难以化解,甚至激化。
  4、家庭秩序混乱导致婆媳失和。传统家庭秩序要求“长幼有序,尊卑有别”,儿媳妇必须遵从婆婆的,现代社会受西方民主思想冲击,这种传统家庭秩序被打破,部分青年男女强调“民主、平等、自由”,但缺乏应有的尊老之心和感恩之心,有的年轻人甚至只顾自己享乐,不做家务,把婆母当佣人,加上有的长辈倚老卖老,对年轻人干涉太多,导致婆媳失和,家庭关系恶化。
  (二)未婚同居导致妇女权益受损。
  目前,青年男女未婚同居现象增多,大多数 “有情人能终成眷属”,少部分由于种种原因,走不到一起。如果此时女方怀孕,因属于非法同居,其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前些天我们就接到了燕郊镇一名妇女投诉称:与前夫离异后,本打算复婚,但在未领结婚证期间同居怀孕,现在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体质不好无法流产,男方拒不复婚难以生育,现进退两难,矛盾重重。
  (三)男性法律意识淡薄滋生家庭暴力行为。
  市妇联、司法部门曾做了大量普法教育工作,大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但部分农村落后地区和部分人群,不少中青年男性仍存在大男主义,认为“媳妇是自个儿的,打媳妇不犯法”,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知识仍较少耳闻,轻视妇女人身权益,在发生家庭矛盾时,习惯采取暴力行为,迫使妇女臣服于男性。在妇联接访案件中,有一名青年妇女去年因丈夫严重的家暴离家出走,由于害怕丈夫施暴,一直都不敢回家。
  (四)外力难介入导致家庭维权真空。
  由于我国传统观念影响和现行法律空白,公共权力很少也很难干涉家庭私事,虽然各级妇联组织呼吁公检法司部门加大对婚姻家庭矛盾的处理,如在基层派出所设立了“家庭暴力投诉站”、在各乡镇设立了“妇女维权站”和“妇女之家”,逐步加大对家庭矛盾和家庭暴力的调处,但国家公权力对遭受家庭暴力者的维权仍显乏力,8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无法得到有效维权。但妇联在帮助受害妇女维权过程中发现一个怪现象:一是“立案无门”。对于到派出所投诉的家庭暴力事件,一般构不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派出所无法立案查处,至多说服教育;检察院对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刑事自诉诉案”也难以立案处理;不立案导致实施家暴者无所忌惮。二是“保护无门”,由于不少家庭暴力行为存在“激情犯罪”可能,有的地区试行了“人身保护令”,就是针对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由法院签署“人身保护令”,达到保护受害者免受暴力再次伤害目的。但由于公安、司法部门人力、物力、财力等影响,难以广泛实施。三是“处罚无权”。妇联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主要部门,但作为党群组织,其维权方式主要以联合各单位、部门维权为主,妇联自身无权对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查处和惩戒,依靠妇联部门维权近乎隔靴挠痒,收效甚微。
  二、婚姻家庭矛盾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婚姻家庭矛盾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影响社会生产。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产生家庭矛盾双方的社会生产能力均受到影响。一般,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后,轻伤者要休息3-5天才能出门,严重者要卧床一两个月。有的男性控制欲强,法律观念淡薄,对妻子跟踪,到受害人单位吵闹、打骂致使对方无法正常工作。不少男性因家庭失和也无法安心工作。
  2、影响儿童身心健康。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家庭矛盾对儿童造成阴影,使其心灵受创。二是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往往把孩子作为直接施暴对象,对儿童身体造成伤害。不少施暴者处于情绪冲动中,拿孩子泄愤,对孩子实施打骂,使幼小的生命遭受严重的伤害。
  3、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般的家庭矛盾在居委会调处下均能得到缓解,但部分男性无视各级行政部门权威,无理取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一名男青年,在接收妇联调解时出言不逊,扬言“公安局都拿我没办法,你小小妇联管我干什么?”,对社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对这些人员,由于无法律依据,难以施行有效的法律制裁处罚,所以更加放纵。
  三、婚姻家庭矛盾的解决措施:
  1、上好一门课。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妇联、计生、团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对领结婚证的青年男女进行婚姻家庭知识教育,对他们进行婚姻价值观、家庭成员相处艺术、婚姻家庭矛盾的护理技巧及子女教育方法教育,待他们学会驾驭婚姻之舟时再发放结婚证书。
  2、普好两个法。由妇联、计生、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加强对青少年的《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重点加强对青年妇女《婚姻法》宣传,加强对未婚同居者警示教育,减少未婚同居现象发生。加强对男性公民《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使尊重女性、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成为男性公民的良好风尚和行为准则。
  3、建立三个通道。一是建立家庭暴力申诉绿色通道。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加强对家庭暴力中人身伤害案件的立案处理。对受害严重的妇女提供刑事伤情鉴定服务、对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及时办理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手续。二是建立家庭暴力人身保护通道。对因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实施“人社保护令”。应用公权力加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遏制家暴者嚣张气焰。三是畅通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渠道。司法部门在进行法律援助时,对受到严重家庭暴力伤害的经济困难妇女优先提供法律援助,使施暴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总之,化解婚姻家庭矛盾,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妇女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既是政府保障民生的需要,也是公共权力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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