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主题活动 > 节庆活动 > 正文

永清县妇联“三八”维权周•法律知识专栏(一)

发布时间:2020-03-11 11:10:03
分享到: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值此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为推动宪法精神入心入脑,宣传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知晓率,提高依法防疫意识,强化女性法律素养,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从即日起,永清县妇联公众号开辟2020年“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知识专栏,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及。
  1.公众对疫情防控是否有法律义务?
  答:普通群众对疫情防控有一定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国各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先后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为全国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普通老百姓和一切单位均有法定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2.公众在疫情防治战中要尽哪些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 如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活动;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或者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该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点赞

已收到0个赞

分享到:
相关关键词: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