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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课堂】妇女维权知识知多少?(三)

发布时间:2020-03-11 13: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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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庆祝第110个“三八”国际妇女节,进一步做好妇女维权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固安”、“平安固安”建设。固安县妇联开设“妇女维权微课堂”,连续推出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知识,希望姐妹们认真学习,遵法守法,依法维权。

21、丧偶妇女可否带财产改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34条还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2、什么是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如何规定妇女继承权的?

答:继承权,又称财产的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23、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答:如符合法定情形,丧偶儿媳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24、已出嫁的女儿对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对吗?

答:不对。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并且,这里也没有区分男女,即女儿与儿子享有同样对父母的继承权,即使是出嫁的女儿仍然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5、已出嫁妇女有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因此,出嫁妇女有权依法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30条还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6、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利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继承遗产的权利。

 

27、妇女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因继承或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8、什么是“性骚扰”?

答:所谓“性骚扰”,一般是指在工作场所或是其他场所,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但与性相关的言语、图文展示及姿势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和痛苦的行为。

 

29、妇女能否自主决定结婚或者离婚的事项?

答: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30、女方在什么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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