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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妇联“三八”维权周•法律知识专栏(十一)

发布时间:2020-03-13 15: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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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疫情防控期间,女职工又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47. 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如何获得健康教育及指导?

      答: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的相关规定,疫情期间,孕产妇可通过助产机构的微信、APP、电话、视频、线上孕妇学校等方式获得健康教育及指导。

      48.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对疑似或确诊孕产妇的产检、分娩有什么特别安排吗?

      答: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的规定,国家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定点医院。国家已为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专门选定产检和住院分娩定点医院,并要求设置隔离病区或隔离病房。

      (2)隔离防护措施。如果孕产妇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后来不及转运至定点医院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

      (3)专家指导组。国家要求各地组建由产科、儿科、呼吸科、感染科等多学科参与的专家指导组,指导做好辖区内危重感染孕产妇救治工作。

      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定点医院名单,截至2020年2月12日福建共有74间定点医院,具体可查阅如下网页:

http://www.nhc.gov.cn/fys/s7901/202002/aac893662f95417d8b517f6b7e501892.shtml

      若是健康的孕妇可选择上述定点医院之外的其他医院进行产检或分娩。

      49. 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孕产妇的医疗费,国家是否有特别补贴呢?

      答: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国家提供了如下保障:

     (1)对新冠肺炎医疗费提供财政补助。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孕产妇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医保基金保障。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孕产妇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50. 对于异地治疗的确诊新冠肺炎的孕产妇的医疗费,是否可用医保支付呢?

      答:可以。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将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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