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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

发布时间:2014-03-03 17:19:00来源: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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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女士与郑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

张女士与郑先生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张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郑先生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张女士及郑先生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前,张女士的代理律师与其联系时,发现张女士在外地,就告诉她必须出庭。张女士对此表示不满,与律师解除了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开庭当日,原告张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带着原告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到庭,称原告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来开庭,并全权委托代理人处理与被告郑先生的离婚事宜;如果有必要可以在电话上问张女士。那么,张女士的委托是否合法?人民法院会怎样处理呢?
律师分析:
     张女士先前委托的代理律师的意见是正确的,张女士必须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来看,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不宜由诉讼代理人转达。这样规定即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又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与当事人有更紧密的联系,很多情况也只有在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准确查明;一旦判决失察,往往没有弥补和挽回的机会。
     那么,张女士不到庭,人民法院会怎样处理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还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作为要求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告,更应该配合法院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如其确实有不能到庭的事实和理由,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该及早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通知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的,可以决定不予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予延期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庭。如其不按时出庭,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也可以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应当按撤诉处理。
友情提示:
     在我国,除离婚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但这一特殊情况应严格掌握,应当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等客观方面的事由,如地震、海啸、战争等。而本案中,原告以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为由未到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张女士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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