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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结婚”的书面承诺,法院不会支持

发布时间:2014-03-17 17:24:00来源: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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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件:陈某(女)与刘某以恋人身份相处一年,期间,刘某写了一张保证书,大意是保证与陈某结婚,否则赔付陈某10万元精神损失费。现在,刘某...

案件:陈某(女)与刘某以恋人身份相处一年,期间,刘某写了一张保证书,大意是保证与陈某结婚,否则赔付陈某10万元精神损失费。现在,刘某已与她人结婚,陈某起诉要求刘某兑现保证,法院不会支持。
     律师分析: 婚姻问题涉及到男女双方的身份,婚姻关系受《婚姻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该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认夫妻关系。”    
     因此,刘某只要未与陈某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讲就有选择配偶的自由。他所作出的保证仅受道德范畴方面的约束,而不受法律保护。刘某只有与陈某双双自愿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与陈某结婚就需赔偿10万元的保证,实际上是剥夺了刘某结婚自由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的结婚自愿原则相违背,所以,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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