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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未领证 法院判决仍须返还彩礼钱

发布时间:2013-03-18 17:28:00来源: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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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85后潮女与人同居7载并生了孩子,在筹备补办婚礼时与男友闹矛盾并分手后,男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其返还订亲时所赠彩礼钱,同居女还需返还...

“85后”潮女与人同居7载并生了孩子,在筹备补办婚礼时与男友闹矛盾并分手后,男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其返还订亲时所赠彩礼钱,同居女还需返还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朱某限期返还原告彩礼5.2万元并承担1640元诉讼费用。
     1986年出生的刘某在2006年2月,经人介绍与1985年出生的朱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按农村风俗订亲,朱某接收其现金5.2万元等彩礼。后双方因筹备结婚产生矛盾,终止婚约关系,要求朱某返还彩礼被拒,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返还彩礼款5.2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朱某的辩护律师辨称:原告给付的彩礼已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购买结婚用品筹备婚礼上,无钱可返,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若解除同居关系时仍须返还彩礼,明显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对被告极不公平,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被告依法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抚养非婚生女儿,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以维护自身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解除婚约关系后,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大额金钱和贵重物品应予返还。被告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因原告在本案中未主张,不符合反诉条件,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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