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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妇联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2-03-18 17:39:00来源: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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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上营学校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
  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上营学校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 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如何预防、遏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家庭暴力正在我们身边不断发生,而遭受暴力的多为女性。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
  1.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在知识分子聚集的高等院校内存在的家庭暴力,也都是丈夫对妻子施以暴力行为。
  2.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3. 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不断发展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据司法部门反应,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笔者认为,除了观念落后和婚姻主体的经济地位不平等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外,其内在原因有:
  1. 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问。重男轻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认为是断了他家的香火,便对妻子殴打或逼迫妻子与其离婚。
  2.婚姻质量低,夫妻之间相互的调适能力差。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型婚姻、维持型婚姻等较为常见。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不能共同努力建立感情,这不仅使婚姻当事人无力使其婚姻健康发展,妥善地解决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而且面对事实上的死亡婚姻也不能采取理智的态度,夫妻双方的思维定式和意识惯性使之对解决这类婚姻问题时多表现为感情冲动而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因此,在矛盾激化时,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对方,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
  3. 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出了家庭暴力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需求。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四、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第一,完善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目前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有《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只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而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只着重强调了离婚的法定理由,即把“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人身权利中虽作了禁止性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但对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应给予何种处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为了保障家庭中弱势人群的基本人权,亟待增设禁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条款,包括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的内容,使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第二,司法机关要重视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反对家庭暴力中,行使好监督权。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除重视立法工作外,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使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要转变把家庭暴力行为当作夫妻之间私事的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法庭”或“家庭暴力法庭”,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通过及时惩治施暴者,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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