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重点内容系列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8-09-20 09:37:29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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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全国人大再次启动修宪程序,通过了第五次修正案,共作出21条修改。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角度,本次宪法修改最重要的、具有考试价值的内容可以归纳为:

   
(二)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解读:

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宪法作如上的修改,在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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